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发〔2014〕2号
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15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内设机构、直属和联系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计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计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计生专项工作方案等;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情况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的各类技术标准;
(七)全国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九)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信息、财务管理、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卫生应急、疾病防控、爱国卫生、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健康、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药政管理、基层计生、家庭发展、流动人口、新闻宣传、健康促进、科技教育、国际合作、港澳台合作、精神文明、行风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已公开出版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有关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司局(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网址为www.nhfpc.gov.cn),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各司局(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各司局(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核签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各司局(单位)应当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尽量主动公开,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提交或到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政务大厅当面递交的形式,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七条 办公厅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
各司局(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答复告知书拟定。
第十八条 办公厅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表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出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司局(单位)办理。承办司局(单位)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告知书,经本(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办公厅审核、签发、编号,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承办司局(单位)或办公厅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可报请委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承办司局(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司局(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司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其已经答复过,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四条 承办司局(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不及时提供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2次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因依申请公开答复引起行政复议、和(或)行政诉讼的,并被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责等决定(判决)的;
3.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给予司局(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连续3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众连续2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三十一条 各司局(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办公厅汇总形成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卫生计生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国家卫生计生委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群众代表对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由监察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制订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